
1、不准在行政审批、审核、发证以及履行各项职能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2、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勒卡服务对象。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推诿,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擅离职守,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不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3、不准虚报、瞒报、谎报商务工作各类统计数据,或者用上述手段获取荣誉及其它利益。 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5、不准为违法的管理对象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阻挠执法。 6、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者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9、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1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及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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